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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http://www.sg-rc.com  时间:2008-02-04 11:36:27.0

粤人发〔 2007 〕 364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 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 2007 〕 196 号 )的规定, 现就 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凡在国家实行统一考试前(以人事部实施该专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准),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专业技术资格的 来粤流动人员 ,如需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均按本文要求,通过申请确认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二、上述人员申请 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采取考试与确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确认,即先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同系列、同专业、同级别的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度国家合格标准的 70% 以上分数的,即可向人事部门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请确认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下列 材料:

(一) 填报《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申报表》 1 份(见附表)。

(二)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单(原件),以及《考试报名表》复印件各 1 份。

(三)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复印件 1 份。

(四)《信息录入表》 1 份。

(五)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相片 1 张。

四、申请考试确认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按下列 程序办理:

(一)流动人员 须 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 材料 (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二)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 的考试确认 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省直单位直接报省人事厅。

(三)各级人事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办理 确认和核发我省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事项。 经 审核同意的,由核准机关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予核准的,核准机关须告知当事人不予核准的原因。

五、 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 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 自申报人提交考试确认的材料齐全,核准机关正式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 经 考试 确认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流动人员,其取得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可从在省外取得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人事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

七、凡 国家己实行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开考之后仍通过评审取得该专业技术资格的,一律不予承认,亦不办理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事项。

八、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申请确认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并经人事部门核准的人员,需交纳证书工本费 7 元 / 本。

九、来粤流动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和报考各类 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

十、 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 来粤流动人员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领导,树立服务意识,认真、 及时办理 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

附件:《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申报表》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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